更新时间:2024-04-15 09:41:54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校友捐赠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信息学院校友基金会未成立之前对校友捐赠的资金及非货币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条:为弘扬湘信院人饮水思源、爱校助学的光荣传统,充分发挥校友和校友组织在学院发展中的作用,提升校友及校友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学校积极支持、鼓励广大校友或校友组织向母校提供捐赠。学校各二级学院、部门应积极开发校友资源,鼓励校友为学院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校友捐赠资产,是指在湖南信息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海内外校友,校友亲属或校友所在单位等(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向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的资金或非货币性资产。
第五条:管理原则
1.合法合规。接受捐赠及捐赠资产的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捐赠自愿。校友捐赠是捐赠人自主自愿行为,数额不限。
3.归口管理。校友会办公室在校友会理事会的指导下开展校友捐赠相关工作。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向校友募集或接受捐赠。
4.尊重意愿。捐赠资产的使用尊重捐赠人意愿。
5.专项使用。对货币性资产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6.公开透明。及时公告捐赠资产的接收情况,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7.全程监督。严格规范捐赠资产的安排使用程序,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年度审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校友会理事会指导校友会办公室做好校友捐赠相关工作。
第七条:校友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学院接受校友捐赠的相关工作,承担校友捐赠的具体工作,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筹集、管理校友捐赠资产。具体职责为:
1.提供校友捐赠相关咨询服务和接待工作。制定校友捐贈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3.审核和签订捐赠协议,统筹捐赠的落实和实施。
4.对校友捐赠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向捐赠者反馈有关情。
5.指导和协助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各地校友组织开展校友捐赠工作。
6.负责捐赠档案的建立、保存与归档。
第三章 捐赠资产的主要形式
第八条:学院鼓励捐赠的主要形式包括
1.捐资设立专项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等;
2.捐献(建)建筑物,捐建(购)教学设施、校园景观、道路及纪念性标志性实物等;
3.捐赠(购)教学、科研、办公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
4.捐助事业发展项目,如研究机构、实验室、人才培训、学术著作出版;
5.捐助重大会议、纪念活动等;
6.对母校教育事业发展有益的其它捐赠。
第四章 捐赠方式与致谢
第九条:捐贈可以个人、集体(原班级、校友分会、校友单位或部门等)等进行。
第十条: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学院将以下列方式致谢:
1. 将捐赠情况在湖南信息学院官网、校友网、微信公众号等其他方式公告宣传(捐赠者不愿公开的应主动说明)。
2.个人捐赠人民币2000元及以上或集体捐赠人民币10000元及以上的,学院颁发捐赠荣誉证书,回赠纪念品一份。
3.个人捐赠人民币2万元及以上或集体捐赠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学院颁发捐赠荣誉证书,回赠纪念品一份,冠名一项校级学生活动,设立活动奖金奖品。
4.个人捐赠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或集体捐赠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的,学院颁发捐赠荣誉证书,回赠纪念品一份,冠名一项校级学生活动,设立活动奖金奖品,推荐担任校友会常务理事。
5.个人捐贈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或集体捐赠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的,学院授予“湖南信息学院教育贡献奖”荣誉称号,颁发捐赠荣誉证书,回赠纪念品一份,学校优先开展项目合作。捐建(购、助)建筑物、教学设施、校园景观、道路及纪念性、标志性实物物等金额达到该条捐资标准的,可获得受捐项目的冠名权。
6.个人捐赠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或集体捐赠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学校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协商其他答谢方式。
第五章 捐赠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校友会办公室代表学院受理校友捐贈。各二级学院及部门人员应将有关校友捐贈意向及信息及时报校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需签订捐赠协议的,一律以湖南信息学院校友会办公室名义对外签署,并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校友会办公室对捐赠资产实行统一登记建立捐赠档案。
第十三条:现金捐贈统一转入湖南信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帐户,由基金会财务统一核算,开具正式财务收据。
第十四条:货币性捐赠资产的使用。
1.捐赠资金主要用于优秀师生的奖励和贫困师生(含突发性遇到特殊困难)的援(救)助。
2.定向捐赠资金按照捐贈人的意愿落实。
3.非定向捐赠资金由校友会办公室依据学校奖助学金、奖助教金预算,提出年度奖助方案,经校友会会长、校友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拨付使用。
4.捐赠资金支出须严格按照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制度履行审批、报销手续。常规支出需由经手人签字再报校友会办公室主任、主管领导审批。重大项目支出须经校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提供相相关文件、协议或决议材料。
第十五条:非货币性捐赠资产由校友会办公室结合捐贈人意愿和学校实际需要确定资产使用部门,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非货币性捐赠资产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需按《湖南信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捐赠资产的使用部门或有关责任部门应定期向校友会办公室提供资产使用相关情况。校友会办公室负责跟踪捐赠资产的使用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校友会常务理事会等报告,并向捐贈人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校友捐赠资产的管理、使用及资金拨付等情况,全程接受学院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资产使用部门或责任部门应按照校友会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主动配合监督检査工作。
第十八条:校友捐赠的管理与使用接受广大校友的监督。捐赠人有权向校友会办公室查询捐赠资产的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对违反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资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限期改正或者撤销捐赠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湖南信息学院董事会、党委会、校务会工作联系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湖南信息学院校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校友会办公室与捐赠人等各方协商并报主管领导、校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