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8 10:29:09 点击:
湖南信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湖南信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从基金会制度化管理出发,避免印章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以有效地维护基金会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南信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与捐赠方签署的捐赠协议及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工资报表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四条 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名章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财务负责人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
第五条 基金会印章指定专人保管。未经基金会负责人许可,不得转交他人保管、使用和带出。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由管印人员自负。
第七条 遇特殊情况需持印章外出时,应当经过秘书长批准,并填写借章清单,方可出借,借章人员要对印章的安全负责,保证不丢失、不损毁、不错用滥用。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时,必须在有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
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制度用章。严防遗失、盗盖事件发生。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基金会名义发出的公文,必须凭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发批准的文件原稿方可用印。
(二)基金会发文的附件(如各类业务报表等)凭发文并按该文中限定发给附件的单位、数量用印。
(三)与捐赠方签署的协议,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上签名后方可用印。
(四)基金会对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需用基金会印章的文本等用印。
第十一条 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出差期间,有使用印章事项应由印章保管人员电话请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同意后,做好记录方可使用印章。
第十二条 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载明事项,经基金会理事长或授权人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印章时,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五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十六条 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